宝马公司落败“玩具汽车”专利之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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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6日 18:57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郭京霞、李京华)只因专利申请少写“模型”两字,宝马公司落败“玩具汽车”专利之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德国宝马公司提起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作出的汕头玩具公司“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在汽车领域久负盛名的德国宝马汽车股份公司,只因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漏
德国宝马公司起诉称,1999年8月,宝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款玩具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申请名为“轿车”,得到了轿车类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03年6月因发现申请有误,宝马提出更改,要求把“轿车”专利更改为“轿车模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认可了宝马的变更申请。但在宝马获准更改的前两天,汕头市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了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宝马公司认为,锦江公司的玩具汽车和宝马的玩具汽车几乎一样,因此起诉专利复审委,要求宣告锦江公司的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6月1日作出决定,认为锦江公司的专利名称为“玩具汽车”,而宝马公司的专利名称为“轿车”,二者在用途上存在明显差别。玩具汽车与轿车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另外,锦江公司在玩具汽车领域申请专利在先,因此不用比对其玩具汽车和宝马汽车是否构成近似,专利权当属有效。专利复审委员会遂作出维持锦江公司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宝马公司于1999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状态不明,不断发生变化,“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由“轿车”变为“轿车模型”,而且出现了相互矛盾的信息,在无法明确宝马公司专利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将其作为对比文件来判断锦江公司所有的“玩具汽车”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而此案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