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不得对计划收益作出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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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11:20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为规范眼下证券公司正如火如荼展开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昨天正式下发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并从今天开始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首先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在投资范围上,试行办法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监会核准的其他证券。经证监会以及有关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可以在境内自由兑换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规定的金融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