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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风险控制出新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11:03 南方都市报

  券商风险控制出新规

  业务规模与净资本动态挂钩;券商每月须上报净资本

  本报讯(记者汪江涛)《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日前发布。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或融券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券商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
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并按对客户融资或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办法》自11月1日起实施。证监会同时还发出了《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列示了月度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的详细内容,要求证券公司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这两个报表。

  净资本须符合标准

  《办法》将风险控制指标分为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两个层次,使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另外关于计算风险准备的规定,使公司各项业务均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实现了对各项业务规模的间接控制,同时直接控制融资融券、自营等部分高风险业务规模,从而建立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机制。

  《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在开展各项业务及分配利润前应对风险控制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合理确定有关业务及分配利润的最大规模;并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指标监控和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如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自营股票不得超净资产

  券商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采取间接控制,如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股票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10%计算风险准备;承销公司债券的,应当按承担包销义务的承销金额的5%计算风险准备等。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分别按其管理本金的2%、1%、0.5%计算风险准备等。

  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以及证券自营等高风险业务的,在采取间接控制的同时,配合直接控制。如规定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200%等,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等。

  对于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开展业务前,应当事先向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这为今后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和补充对新产品或新业务的监管规定预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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