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发布
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提出详细指引。该办法将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表示,《管理办法》旨在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
券公司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自己的净资本和风险准备,编制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针监管报表。
《管理办法》指出,证监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净资本计算规则、风险控制指针及其标准、风险准备的计算比例、各项业务规模的计算口径等进行调整;但在调整之前须公开征求行业意见,并为调整事项的实施作出过渡性安排。
《管理办法》进一步表示,对于本办法未规定风险调整比例或者风险准备计算比例的新产品、新业务,证券公司在投资该产品或者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或报批。中国证监会则将根据该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在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调整比例和风险准备计算比例。
《管理办法》指示,证券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自营证券、应收款项、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抵债资产等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中自营证券应当按月、按单项提取跌价准备。
《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业务时,须按2%-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须按0.5%-5%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经营融资融券服务时,证券公司对单一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接受单只担保股票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20%,并按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金;在经营证券自营业务时,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对违反规定超比例自营的,在整改完成前应当将超比例部分按投资成本的100%计算风险准备。
《管理办法》为证券公司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包括: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等。
《管理办法》还对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设立准入门坎,当中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它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它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它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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