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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世贸中心房地产纠纷的来龙去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08:55 中国经济时报

  编者按:本报7月19日刊发了《中环世贸中心“一房两卖”,开发商涉嫌诈骗》一文,由于记者失误,未采访到事件的另一主要当事方北京华熙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导致信息不全面。文中“一房两卖”、华熙新苑公司和汇兴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的说法只代表当事一方北京中环公司,并非司法机关的结论,本报报道在标题和文中直接引用,给华熙新苑公司和汇兴公司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文中“这可能是目前北京市公安局受理数额最大的一起房地产案件”的说法也缺乏依据。本报就上述失误向北京华熙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和北京汇兴投资有限公司致歉。近日,本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华熙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请他就该公司与中环新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纠纷,谈了华熙公司的看法。根据7月19日的报道和最新了解的情况,本报记者撰写了对这一事件的新的报道,现刊发出来,以便于读者全面地了解这一纠纷。

  ■本报记者陈宏伟

  就北京中环新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举报北京华熙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熙公司)有关负责人涉嫌诈骗一事(相关报道见本报7月19日文章《中环世贸中心“一房两卖”,开发商涉嫌诈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日前采访到华熙公司副总经理王宇涛。

  通过王宇涛的介绍,本报记者进一步理清了中环公司与华熙公司关于该2300平方米房产纠纷的脉络。

  2000年6月16日,中环公司与北京第一机床厂签订《开发协议》,取得中环世贸项目的开发权。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作出京计投资字(2000)第1669号立项批复。

  2000年12月6日,美国华熙国际投资(集团)公司与中环公司签订中外合作经营开发合同。双方约定成立华熙公司,以共同开发中环世贸项目。华熙公司总投资2000万美元,注册资本600万美元,其中美国华熙国际投资(集团)公司出资420万美元,占70%股权;中环公司出资180万美元,占30%股权,合作期限50年。双方还约定,由美国华熙国际投资(集团)公司负责提供项目全部建设资金,中环公司将中环世贸项目开发权转让到华熙公司名下,并取得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更改的立项批复。

  2001年1月9日,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作出京计投资字(2001)34号立项批复,同意华熙新苑公司开发中环世贸项目。同时废止京计投资字(2000)第1669号立项批复。

  2002年1月15日,中环公司、华熙公司、北京汇兴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华熙公司的关联公司,以下简称汇兴公司)三方签订关于华熙公司30%股权转让的协议,约定中环公司将其持有的华熙公司30%股权,以8300万元人民币的对价转让给汇兴公司,其中6000万元以现金支付,其余2300万元置换成“本项目房屋建成后总计2300平方米可销售的房屋所有权”(该房屋为毛坯房,位置在非临街长安楼座中选择)。协议还约定,转让方(中环公司)对上述2300万元人民币将不得要求受让方(汇兴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

  2002年1月16日,汇兴公司向中环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于中环世贸项目建成后,支付中环公司2300平方米可销售房屋所有权。同日,华熙公司及美国华熙国际投资(集团)公司向中环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确认汇兴公司同一天对中环公司承诺的全部内容,并向中环公司承诺负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2002年3月16日,华熙公司向中环公司出具“往来发票情况说明函”,确认中环公司“购得我司开发的‘中环世贸中心’项目D座写字楼2300平方米(含公摊),待房屋建成后,确权给贵司”。

  2003年10月22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针对中环世贸项目核发00(建)2003·3157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为华熙公司。

  2004年1月18日,华熙公司向中环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根据汇兴公司的承诺函,华熙公司决定将“中环世贸中心D座9层全层约1400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政府有关部门测量为准),不足2300平方米的部分用D座8层部分建筑面积补足,使其达到2300建筑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中环公司,有关税费按国家规定办理。

  王宇涛称,2005年7月前的一段时间,华熙公司就该房产过户问题与中环公司多次商洽。其间,华熙公司要求中环公司承担超过2300万元部分的土地和房屋增殖的税费和房屋装修费(因为承诺给付的是毛坯房,而此时是已经装修过的房子),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2005年7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华北制药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中环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及第三人华熙公司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在第三人华熙公司名下的中环世贸中心D座9层全部、8层部分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2005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中环公司返还原告华北制药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购房款2000万元人民币,支付违约金354万元人民币。

  2006年1月18日,因为中环公司未能履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1日的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二中执字第00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北京市中环新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2006年1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华熙公司送达(2006)二中执字第001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华熙公司依法将其所欠中环公司的债务交付法院。华熙公司按照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金额为23837416元人民币的支票交到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5日依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2006年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与被执行人中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作出(2006)一中执字第2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中环世贸中心D座9层全层及8层部分房产。

  2006年3月2日,华熙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华熙公司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执字第001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已向法院交付人民币23,837,416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5日依法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表明华熙公司将中环世贸中心D座9层全层及8层部分房产过户给中环公司的承诺,已通过华熙公司向中环公司给付款项的方式得到履行,华熙公司和中环公司之间已不再存有任何债权债务,中环公司对目标房屋亦不再具有任何权利。针对华熙公司的执行异议,中环公司认为,华熙公司代中环公司向债权人华北制药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还债行为,实际上是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中环世贸项目属于中环公司2300平方米房产的再次确认,华熙公司虽然代中环公司还债而成中环公司的债权人,但却无权侵占中环公司在中环世贸项目中保留的2300平方米房产,只能从法院拍卖的中环公司2300平方米房产所得收益中实现债权。

  2006年5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一中执字第26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华熙公司所提执行异议成立,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2006年3月13日,中环公司向北京市公安局举报称,华熙公司董事长赵燕等人合谋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骗取中环公司价值近7000万元人民币房产。

  就此,王宇涛认为,华熙公司和中环公司只存在经济纠纷,华熙没有诈骗的故意和事实。他说:“其实解决此纠纷的办法很多,大家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还可以请求仲裁机关仲裁。同时也希望媒体客观、公正和合法地报道此事,以法院和公安机关的最终裁定和认定意见为准,不要道听途说,更不要加上自己的主观意见。”华熙公司对出现7月19日这样的报道表示遗憾。

  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的最新情况是,截至7月24日,此举报尚未在北京市公安局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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