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集合理财出细则 打新不设申购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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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00:45 北京现代商报 | |||||||||
商报讯(实习记者 崔吕萍 任冬媛)中国证监会日前起草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细则看点颇多,包括对集合理财各类投资设置了比例限制,起到了良好风险防范作用。 《细则》还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证券公司可以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投资于本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单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此类证券的投资,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7%。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个开放日申请退出的金额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10%时,计划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超过部分的退出申请或者暂缓支付超过部分的退出款项;暂停或暂缓期限不得超过20日。 此外,《细则》还从操作层面上明确了设立申请、基本业务规则、风险管理与控制、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明文严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