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理财申购新股不设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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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5日 00:34 东方早报 | |||||||||
已经运作近一年半的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将有规可依。昨日,证监会网站发布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本月底前向公众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实施细则的发布表明集合理财产品将由试点阶段正式进入常规发行阶段,下一步集合理财产品有望向规范类券商扩容。 2004年底,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业务开闸,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
2005年3月,创新试点券商光大证券的集合理财计划———阳光1号获得证监会批复,成为首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去年,近10家创新试点券商发行了总额达100亿元的集合理财产品,并创下了不菲的业绩。 今年1、2月,证监会对实施了近一年的集合理财计划进行了检查与总结。据了解,监管层数次到部分证券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同时,召集创新试点券商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多次会议,在此期间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得以成型。 征求意见稿严格控制相关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独立于计划管理人或者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由托管机构保管。托管机构应当有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按照规定为每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同时据券业人士透露,凡是发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券商还必须与中登公司联网,即集合理财业务的客户管理系统须由券商移至中登公司。 集合理财计划还拥有与券商自营不能抗衡的优势。意见稿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同时,证券公司可以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投资于本公司担任保荐机构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单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此类证券的投资,按证券面值计算,不得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百分之七。” 某一类券商资产管理部人士认为,该实施细则发布后,表明券商集合理财计划将由试点阶段正式进入常规发行阶段。而且,集合理财计划下一步将会扩容至规范类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有望迎来大扩容,这也将为A股市场带来源源不断的资金。 早报记者 孙立云 刘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