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改商案件逐渐增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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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17:38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讯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记者透露,由于住宅改商用引发的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法院建议政府部门积极行使职能依法行政。 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物业公司状告房屋所有人私自拆改房屋结构的案件,具有一定典型性。
此案原告北京市望京实业总公司称,被告邢再春将住宅改建为食品销售中心,私自将窗下墙拆除并搭建台阶。被告的行为拆改了房屋的承重结构,损坏了房屋公共部位,而且侵占了小区的公共部分,要求被告将拆除的窗下墙恢复原状并拆除搭建台阶。 被告则认为,住宅是私有房屋,其改建行为是正当行使房屋所有权,其已就在这套住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营业执照,拆除窗下墙、搭建台阶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 朝阳法院法官经审理后确认,被告拆除窗下墙的行为确属损害房屋公共部位的行为,而搭建台阶的行为则属于侵占小区公共部位的行为。被告的做法违反了相应法律规范的规定以及相关合同约定,超出了正当行使房屋所有权的权利界限。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朝阳区法院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进行的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于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部分,对承重结构等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予以处罚。同时应制定相应房屋买卖合同范本,指导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就自用部位与公共部位的界限进行明确约定,以确定房屋买受人正当行使所有权的权利范围。6月1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住宅禁商令”,开始暂停为登记地址为居民住宅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但对于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并未做明确规定。 法官建议,工商管理部门在对此类企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时应根据营业时间长短、来往人员多少、产生噪音大小、是否产生不良气味等情况予以区别对待,并逐步取消其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 记者 李京华 郝薇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