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保者可补缴养老保险 补缴时间截至明年12月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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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11:30 红网 | |||||||||
当代商报7月24日讯(见习记者钟默实习生崔晓冬)7月23日,湖南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发布了《关于办理和补缴养老保险的通知》。通知指出,符合我省规定条件,需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可从1995年4月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金,补缴时间截至2007年12月底。 本人自愿可补记个人账户
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后未安排工作单位、城镇退出现役军人从事个人工商户或灵活就业(含未就业)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2006年1月1日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本人自愿,可从参保地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起(1995年4月),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当地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含本息),补记个人账户。 补缴时间截至明年12月底
截至2007年12月底,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今后参保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上述人员2006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中1996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至2005年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以后历年的调待标准,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之时开始发放基本养老金。 另外,在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中,有符合规定条件,需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可从1995年4月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金,补缴时间截至2007年12月底。 稿源:当代商报 作者:钟默 实习生 崔晓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