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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申报,责民更应责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10:43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对民间高收入者的监控固然十分必要。但官员的财产收入以及一些带有“官商”色彩的垄断企业员工的高收入也应是监控的重点。

  上周,国家税务总局司级官员在为上海财税系统所作的一次报告中透露,最迟将在年底前出台高收入者个税自行申报操作办法。其后还将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可能出台税码卡制度

  据称,此次自行申报操作办法的出台,主要是确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条例》第36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但以目前我国税务系统的条件,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还有很大困难。将要出台的操作办法,虽然目前具体内容还不清楚,但从国税总局智囊专家近期的有关言论分析,操作办法预计会加快建设纳税人编码制度,将税务编码卡与居民身份证配合,居民身份证同时就是一个人的税务编码卡。纳税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收入(如不动产获得的收益、继承遗产的收益、银行利息收入、工资薪金收入等)都必须填写该代码。这些信息将从福利部门、银行、海关、公司、企业雇主等处汇集到税局,使税局可以方便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情况,有效控制和审核个人纳税申报。”

  此外,操作办法预计还会出台政策,要求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必须建立存款账户,账户号码就是纳税人的税务编码,规定任何支付单位都必须转账方式支付款项,否则不允许作为费用、成本等列支。

  “年入12万”定义不明

  不过,有一个关键的细节目前还不明确,即按照什么标准来划定必须自报个税的高收入人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年收入所得12万元以上目前被定义为高收入。但目前多数省市的地税局,比如民间普遍富裕的广东省,并没有按年收入12万元这个标准来核定高收入人群,而是根据国税总局今年公布的10类高收入行业和9类高收入人群来实行双向申报和定点监控。

  而且,还有一个不明朗的重要细节是,这12万元到底包括什么?迄今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对此作出明确定义。目前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其内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11个项目。有专家主张这12万应该只是指工资薪金。但如果一个人没有工作,通过炒股和收房租拿到12万元以至更多,那么,他算不算是高收入人群,要不要自报个税?

  这个问题和上一个问题实际上是互相关联的———同是高收入者,如果那个辛苦工作的人要报个税,那个舒舒服服做二房东的反而不用申报,那显然是不公平的。而要大家都申报,那就不能像现在这样根据行业来核定高收入人群,而必须像《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那样,按统一的收入标准来核定。

  官员财产申报宜速行

  与高收入监控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民间高收入者的监控固然十分必要。不过,反腐败的实践告诉我们,官员的财产收入同样需要严格监督,也必须建立官员财产申报的“操作办法”。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最早起源于230年前的瑞典,之后被世界许多国家借鉴,成为极具约束力的反腐机制。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按规定进行收入申报。但从近年的腐败大案来看,这项制度并没有得到执行。在去年4月通过的《公务员法》中,也没有写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官员拥有财产总量等基本情况,虽然包含了所谓的个人隐私,但由于他们的隐私往往存在于其公权力的行使过程中,所以,其个人信息就自然具有公共意义。在公共利益高于个人隐私前提下,为保障公权力的合法使用,官员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制约,公众就有必要了解官员的个人信息。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对于有效遏制腐败、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更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除了官员外,一些带有浓厚的“官商”色彩的垄断企业员工的高收入也应是监控的重点。据媒体披露,国家国资委属下169家央企中,央企“十二强”员工的平均工资是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3~4倍,是中部地区平均工资水平的10倍。国有垄断企业由于其垄断地位,其薪酬不受劳动强度、劳动复杂程度及企业盈亏的约束。它们盈利了,大部分利润被留在行业内部,成了内部职工分享的盛宴,它们亏损了,则由国家和全民来承担损失。而且相比于民间的个人,它们作为强势的并且成本不透明的中央级企业,会有更多的以各种名义隐藏高收入,逃避个税征管的手段。因此,在这时出台的个税申报操作办法,敢不敢针对央企“十二强”,研究出打破

垄断行业高工资的办法,是衡量这一操作办法成败的关键。

  (卓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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