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薄继东)G股公司原非流通股的“一年禁售”规定,首度遭受司法拍卖的冲击。不过有律师认为,司法拍卖并非普通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它是一种法院用来确定抵债物品价值的手段,不属于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所描述的股权“出售”的范畴。
G商业城(600306)最新发布公告称,其控股股东沈阳商业城(集团)持有的公司1
200万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的6.73%)于6月21日被依法拍卖,深圳市天元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每股2.8126元的价格最终竞拍成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上述股权归天元伟业所有。
据悉,此前G海立(600619)在实施股改才4个月之际宣布,控股股东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拟将其持有的G海立29.67%的股份无偿划转给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G东宝(600867)在实施股改仅2周之际公告,公司拟实施大股东“以股抵债”计划;G春晖(000976)也在实施股改仅2周之际披露,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进入了破产程序。
然而,G商业城是《办法》颁布后第一家通过司法拍卖形式完成股权转让的上市公司。《办法》第27条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那么,G商业城因司法拍卖而形成的股权转让是否与此规定有矛盾呢?
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执行主任王众认为,《办法》所称“出售”指的是普通意义上的股权协议转让或二级市场上的买卖行为,而司法拍卖是法院强制被执行人清偿到期未履行债务的强制手段,其主要作用在于确定一个合理的抵债价格。王律师认为,在司法拍卖中,股权出让方处于一个被强制的境地,司法拍卖应与《办法》不相抵触。
记者留意到,G商业城上述拍卖的成交价以每股净资产为参照,比二级市场交易价低了28.97%。也就是说,8个月后如G商业城还能维持目前的价格,天元伟业有望因祸得福小赚12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