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执法文书送达难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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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08:56 中国质量新闻网 | |||||||||
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质量技监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执法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签收才生效,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送达,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遇到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而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形,如果要采用留置送达的方法,则现场必须有证人签字作证才符合办案程序要求。由于种种原因,执法人员在采用留置送达时,不太可能邀请到当地基层组织、派出所干警或者附近群众给予签字作证。因此,送达难成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案件的
所谓现场公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一旦发生当事人拒不签收情形,执法人员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当事人拒收的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而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留置于现场,从而完成送达程序的一种送达方法。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 实践证明,现场公证具有实用、有效且容易实施的特点。不管当事人以何种手段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只要送达现场有两名公证人员签字作证,执法人员的送达就符合程序要求,这样也就较好地解决了留置送达时因无人作证而使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不能生效的问题,同时较好地解决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证据不足及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者:吴振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