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爆炸伤人的事件,几乎每个夏季都会发生。去年8月间,湖北省枣阳市14岁的女学生徐某被一瓶爆炸的啤酒炸伤左眼,由于伤情严重,她被实施了“左眼内容物剜除术”,并安装了义眼。经调查,“肇事者”系湖北蓝带高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利公司)生产的蓝带啤酒,酒瓶上没有“B”字及生产年限或季度等标记。消费者据此状告高利公司。日前,枣阳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高利公司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鉴定费、伤残补助费、更换义眼费总计114196.60元。(详见本报7月8日2版)
一个啤酒瓶,竟然“身价”11万多元——这可称得上世间最贵的酒瓶子了。
为了保护消费者安全和企业利益,国家质检总局数年前颁布的《关于实施啤酒瓶强制性国家标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啤酒生产企业使用不符合新标准的啤酒瓶盛装啤酒的,即认定为生产的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及财产安全的隐患。该《通知》明确要求,在啤酒瓶瓶底以上20mm范围内打上专用标记“B”,并标明生产企业、生产年份和季度等标记。而高利公司生产的蓝带牌啤酒,关键部位却是“空白”,这就为日后惹祸埋下了伏笔。众所周知,当初“B瓶规定”一经出台,绝大多数企业立即遵行。果然,此措施实施后,啤酒瓶伤人事件大为减少。B瓶的利害关系,在业内可谓“地球人都知道”。偏偏这个高利公司,对如此重要的强制性标准视而不见,一意孤行,轻视质量,结果跌倒在非B啤酒瓶的泥坑中,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痛苦,还致使公司遭受经济和名誉损失。在这篇报道中,读者不难看出,高利公司一方的庭辩明显底气不足,只是一味坚持该啤酒瓶爆炸不可能是内爆引起的,企图以此证明受害者与高利公司无关。但是,这种说法实在过于苍白,法院认为,产品质量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因此对这个辩称理由不予采信。
官司输了,意义犹存。很长时间以来,在一些部门和企业的领导同志头脑里,法制观念淡漠得很。他们以为,对出台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指导性政策,虽不敢公然违抗,但还是可以“讨价还价”的,这种想法真是奇怪之极。追究其原因,无非是受利益驱动,企图节省成本,或者干脆就是害怕麻烦。我认为,应该把高利公司的官司做为典型案例向业界公布,让那些“亡羊”却仍未“补牢”者早日警醒,认认真真做一点实事。产品质量,百年大计。要知道,国家每出台一项法规,都经过认真勘察,反复论证,精心设计,甚至是在许多血的教训上归纳出来的,有关企业只有坚决贯彻执行,任何讲价钱、提条件等行为都是不能容许的。如果动不动就耍小聪明,不是指望私下“打折”,就是偷偷讲“价钱”,吃大亏只在早晚。仅仅为了躲避B瓶的“麻烦”,便导致一位花季少女眼睛失明,公司还付出了惨重代价,这事儿多划不来啊!我估计,高利公司的老总都快悔死了。本来嘛,政府部门早就把“雷区”指给你了,可你偏要以身滚“雷”,其“轰轰烈烈”的结果还用想象吗?
谁要是忽视教训,把国家法规当成儿戏,不妨拿高利公司作“榜样”。试问,11万多元一瓶的啤酒,哪位制造商能够痛痛快快“喝”下去?广大消费者真切希望:像“B”还是“不B”这类问题,今后绝对不应再成为一个问题。 作者:林 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