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3日电据《法制日报》报道,从今年8月1日起,保险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对骗保、虚假理赔、违法运用资金等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将被处责令撤换、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不同处罚。这是保监会日前公布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
对于高管人员的管理规定,这是保监会的第三次修改。在新规定中,董事和高管的
任职资格将有核准制和报告制两种形式,其中董事和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这部分高管要实行核准制。
报道说,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对董事和高管的任职资格有所放宽,但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更严厉。规定明确,有十六种违反保险法的情况,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和高管将受到警告、责令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不等处罚。
这十六种情况包括: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或者承诺给予各种非法利益;进行虚假理赔;未依法将有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违法运用保险公司资金;超额承保情节严重,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等。
新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反保险法规定的,其上一级机构中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和高管,同样要受到处罚。(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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