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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PBT树脂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2日 09:51 商务部网站

  商务部新闻办公室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新闻

  2006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42号公告,公布了PBT树脂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PBT树脂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大陆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地区)的该进口产品征收6.24%—17.31%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被调查产品PBT树脂是一种通用工程塑料,具有机械性能电性能优异、耐化学腐蚀、易成型、低吸湿等特点,与尼龙(PA)、聚碳酸酯(PC)、聚加醛(POM)和改性聚苯醚(PPO)合称五大通用工程塑料。主要用于PBT改性、抽丝、拉膜、光纤护套等领域,经增强和改性后可广泛应用于汽车制造、电子电气、仪表仪器、照明用具、家电、纺织、机械工业和通讯等领域。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79900。

  

商务部于2006年3月22日发布了该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临时
反倾销
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商务部终裁认定存在倾销并对中国大陆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自2006年7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PBT树脂时,应依据终裁决定中所确定给各公司的

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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