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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市公益机构捐赠只能部分免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 16:37 海峡网-厦门晚报

  《五种捐赠免征个税》后续

  本报讯 (记者 林润)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今后企业和个人对部分公益机构进行捐赠时,准予全额免征所得税。不过,记者今天上午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市民和企业向我市的公益机构捐赠,不能全额免税。

  按规定,企业和个人在捐赠时可以全额免征所得税的多数都是“国”字头的机构,比如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等。比如:一个人收入1万元,他将其中的5000元向这些机构进行捐赠,这5000元将不会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缴范围。

  市地税局的有关人士说,向本市的公益机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比如,一个人向本市公益机构捐赠500元,他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是2000元,这500元在30%范围内,就能免征个税。而如果他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是1000元,那捐赠中只有300元可免去个税。

  这位人士说,捐赠时可以获得税收优惠的机构必须是经民政部门认可的非营利性机构,市民和企业捐赠后,可以凭捐款的收据获得税收优惠。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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