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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稳定灾区物价获成效 恢复到灾前水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1日 11:35 红网

  全省动用价格调节基金500多万元调控市场,对灾区物价实行最高限价,严厉查处违法涨价行为,市场价格已基本恢复到灾前水平——

  湖南日报7月20日讯 针对几天来郴州、衡阳等地遭受严重洪涝灾害,肉、菜、水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了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全省物价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灾区物价,保障灾区人民的正常生活,取得明显成效。到20日为止,物价部门共动用价格调节基金500多万
元,用于平抑灾区市场价格,同时对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粮、油、肉、禽、蛋、蔬菜、矿泉水(纯净水)、包点、糕点等食品和蜡烛、手电筒、电池、煤油等日用生活必需品以及消炎、消毒等医药用品等实行最高限价,严厉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使灾区物价除叶类蔬菜价格比灾前略高外,其他商品价格已经基本恢复到灾前水平。

  灾情发生后,郴州、衡阳、永州等地粮油、食品、蔬菜、肉、禽、蛋、水果等价格出现了上涨的现象,灾区群众的正常生活受到影响。面对这种情况,省物价局领导全部下到灾区指导稳定物价的工作,灾区各级物价部门还出动了600多名干部深入一线开展价格巡查,12358价格举报电话24小时值班,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省物价局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出台了稳定灾区物价的一系列措施,对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超过灾前的10%的品种,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最高限价等干预措施,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规定了经营差率和最高限价,确保了化肥、农药、种子价格稳定在灾前水平,对客运价格,规定在受灾期间执行灾前价格水平,不得上浮;属于因水灾毁坏公路需绕道行驶的,只允许按照规定的中准价和实际绕道里程计算加价标准,不准上浮,对灾区恢复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严禁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加强灾区价格监测,实行一日一报制度,对各经营单位实行不准涨价的提醒告诫制度。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切实加强对灾区物价的检查,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及时进行查处,从而使灾区物价涨幅得到有效的控制。

  目前,各级物价部门正继续关注灾区价格变化情况,并正在采取措施,对用于灾后重建的钢材、水泥、砖瓦等建筑材料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控制,帮助群众重建家园,并进一步研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帮助群众恢复损毁的菜篮子工程,继续实行灾区物价的最高限价措施,以确保物价水平稳定在灾前水平。

稿源:湖南日报 作者:肖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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