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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真“同命同价”了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 08:54 中国经济时报

  ■唐尧

  “在城市生活10年之后,农民邬世荣不幸被一场车祸夺去了生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院近日做出判决,认为邬世荣虽是农村户口,但生活水平与城市居民没有差异,应按城市居民的标准获得赔偿。”7月18日《中国青年报》以《成都打破交通事故“同命不同价”》为题对此案做了报道,并配发评论称:“这一判决是个进步”。

  暂且抛开此一判决是否“是个进步”不论,上述报道与评论未免“少见多怪”,相似的判决今年已发生好多起了,成都市高新区法院远远称不上“勇于打破旧例”。此前舆论也早就指出,这类判决对消除“同命不同价”根本不具“实质意义”,因为它们都有如下一个前提:死亡者虽属农业户口,但长期在城市生活,应视为城市居民,适用城市居民的标准。显然,如果死亡者并没有“长期在城市生活”,就会依然被视为“农民”而不可能适用城市居民的标准——这有什么实质意义,不依然是“同命不同价”吗?

  我更认为,在

交通事故赔偿上对“长期生活在城市”的农民适用城市居民的标准,其本质不是“打破旧例”、“打破同命不同价”,反而是将“旧例”、“同命不同价”进一步落实。我这样说也许有人一时不明白,那我就多说一句吧:上述一案中以及此前类似判决中死亡者获得的赔偿,依据的都是哪一条法律呢?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同命不同价”,正是这第29条的别称。

  可见,上述判决的意义顶多在于放宽了身份界定的标准,但却依然坚持着两种标准,其实质是为了将第29条更好地落到实处——这哪里是打破了“旧例”呢?

  “同命不同价”之荒谬及其对公民权利的伤害,近几年公共舆论在这方面的讨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但我认为这几年的讨论中,人们似乎忽略了如下一点:法律的制定者与执行者为何一直抓住“同命不同价”不放呢?显然,除了饱受舆论的批评之外,立法者与执法者又不能从“同命不同价”中得到任何利益。这确实让人大惑不解。

  不知怎的,我突然想起著名院士何祚庥先生有关

矿难赔偿的一段话:“在贫困地区,对于一个普通的家庭来讲,20万元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对于相当一部分人来讲,如果能得到20万的赔偿,他会觉得自己发了一笔大财,为自己的家人积聚了足够的生活保障。在这种情况下,高额的赔偿金有可能会刺激部分工人不顾自身安全而冒险作业,从而在客观上增加工伤或死亡案例。”言外之意是,矿工们为了得到高额赔偿,会有意去“寻死”、去“卖命”;而何院士反对高额赔偿的坚决态度,则不免让人想到如下一个词:“压价”。为了防止矿难,要对矿工“压价”;为了减少公路交通事故,要对农民“压价”;为了保证航空安全,要对中国人“压价”——是不是这样呢?我不敢肯定,但亦未敢释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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