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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及家庭调查资料不得泄露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 16:54 海峡网-厦门晚报

  市统计局出台有关统计资料发布和使用管理新规

  本报讯(记者 周臻 实习生 罗宝英) 记者昨日从市统计局获悉,刚刚出台的《厦门市统计资料发布和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规定统计数据必须由统计行政部门负责对外公布,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或在统计行政部门公布前公开引用。

  对此,市统计局局长陈金标表示,这一新规定的实施,是《厦门市统计规定》顺利实施的保障,它将保证统计资料发布和使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先报市统计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与统计行政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与统计行政部门有关资料核对一致后再发布;即使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评比、考核、表彰和奖励,需要用统计资料的,也必须以上级或同级统计行政部门公布或核准的统计资料为准。

  新办法对应当保密的资料进行了强调,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予以保密。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另外,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义务。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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