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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世贸中心“一房两卖” 开发商涉嫌诈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 09:14 中国经济时报

  北京市中环新苑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中环世贸项目2300平方米房产,日前意外发现另有人声称对其拥有产权

  ■本报记者徐伟

  7月14日,又一个轻松的周末即将到来,刚上班,记者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我们的
房子被抽老千了。” “抽老千?”在记者的印象中,“抽老千”似乎是上世纪30年代上海滩上的词汇。7月10日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刚刚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这个电话骤然提起了记者的兴趣。于是中午1200,记者和打电话的人面对面坐在了一起。

  打电话人是中环集团张经理,据他介绍,中环集团下属的北京市中环新苑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中环世贸项目2300平方米房产,日前意外发现另有人声称对这处房产拥有产权。

  最近,北京市公安局已受理了这起涉嫌合同诈骗的房地产案件,涉及金额近7000万元。据悉,这可能是目前北京市公安局受理数额最大的一起房地产案件。

  房子被“抽老千”?

  在中环集团经理提供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执字第269-1号”上,记者看到:2004年1月18日,北京华熙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熙新苑公司)向北京市中环新苑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中环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建国路中环世贸中心D座2300平方米房产过户给中环公司。按照该承诺,华熙新苑公司应将中环世贸中心D座9层全层(约1400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政府有关部门测量为准)过户给中环公司,不足部分用D座8层部分建筑面积补足。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熙新苑公司做出的上述书面承诺合法有效,依法裁定上述房产所有权归属中环公司,该院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查封了该处房产。

  中环集团经理告诉记者,该公司以这2300平方米房产作抵押贷款附加条件,向银行申请贷款获准。但贷款到期后,又出现了纠纷。

  由法律专家出具的《汇兴公司董事长赵华和华熙新苑公司董事长赵燕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意见》书上,载明如下事实:

  中环公司在2000年6月依法取得中环世贸项目的开发权,已支付土地首期补偿款,并取得北京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京计投资字(2000)第1669号立项批复,同年12月,赵燕以美国华熙国际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华熙公司)董事长身份找到中环公司,要求共同开发中环世贸项目,双方约定成立华熙新苑公司开发中环世贸项目,中环公司出资180万美元,占30%股权,美国华熙公司出资420万美元,占70%股权;中环公司将中环世贸项目开发权转让到华熙新苑公司名下,并依法取得北京市计划发展委员会更改的立项批复。

  2002年1月15日,赵燕以中环世贸项目做融资担保,中环公司与华熙新苑公司和汇兴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中环公司将其在华熙新苑公司的30%股权转让给汇兴公司,汇兴公司以2300平方米中环世贸房产作为转让对价,其中2300平方米房产待中环世贸项目建成后再过户到中环公司名下。2002年2月5日,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京经贸资字(2002)70号批复,批准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汇兴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对价的一部分,2300平方米中环世贸房产却没有支付给中环公司。

  从2002年1月16日至2004年1 月18日,华熙新苑公司及其股东美国华熙公司和汇兴公司先后四次确认,由华熙新苑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支付2300平方米房产的义务,并明确确认中环世贸项目D座9层全层及8层部分房产共计2300平方米房产属于中环公司所有。2006年初,中环公司债权人银行要求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该公司在中环世贸项目中9层和8层2300平方米房产时,华熙新苑公司提交与北京开泰天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泰信息公司)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来,华熙房产公司在2006年1月27日已将中环世贸项目8层和9层的房产转让给开泰信息公司。

  中环公司发现房产被转让后,立即进行调查取证,发现开泰信息公司是汇兴公司董事长赵华在2005年底收购的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由赵华控股并担任董事长。2006年1月27日,赵燕以华熙新苑公司董事长身份与赵华控股的开泰信息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中环公司应取得的股权转让对价中环世贸项目D座8层和9层2300平方米房产(编号为9层、10层)转让给开泰信息公司,并办理了预售登记手续。为使交易过程形式合法化,疑赵燕和赵华又将数千万元资金打入开泰信息公司,然后以支付转让款为名划拨。

  中环公司认为,华熙新苑公司董事长赵燕和汇兴公司董事长赵华合谋设计虚假交易,通过赵华控制的开泰信息公司,将应支付给中环公司股权转让对价的中环世贸项目2300平方米房产非法占为己有,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据此,中环公司与银行于2006年3月底以赵燕和赵华涉嫌犯罪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

  北京市公安局于2006年4月6日正式受理本案。

  神秘的华熙公司

  中环公司经理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直到法院查封房产,我们公司才知道属于我们的2300平方米房产已经被卖掉了。”对于这230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一直试图联系到当事人的另一方华熙公司,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记者查看了华熙新苑公司的书面承诺函,上面有华熙公司法人的亲笔签名。第三方当事人开泰信息公司和思杰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提供了和华熙中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北京市建委办理的预售登记备案手续以及购房付款票据。

  上述情况表明,华熙公司“一房两卖”并非空穴来风。但该公司为什么要这样做?这样做会有什么后果?华熙公司这样做的背后是否另有隐情?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带着诸多疑问进行了调查,并走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中环世贸中心位于北京市国贸中心东面,是中国“心脏(首都)”的“心脏(CBD商圈)”。据中环公司经理介绍,从2000年立项之初即卖到1万元/平方米,目前市场价已到3万元/平方米—3.5万元/平方米,按照6年前的1万元/平方米计算,中环公司2300平方米房产价值2千3百万元,若按照3万元/平方米计算,中环公司2300平方米房产价值6900万元,近7000万元的房地产纠纷,不但引起房地产业界的高度重视,也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如果此案查证属实,将是建国以来最大一起涉嫌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件。

  富有戏剧性的是,当记者驱车找到开泰信息公司时,却发现这家购买了中国最昂贵的写字楼的公司,坐落在北京郊区一所农家大院里——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下纸寨村东路86号。

  法律界资深人士认为,开泰公司并不是真正的买房人,不是“善意取得”房产,也并非第三善意人,实际上是赵燕和赵华合谋串通设计的一个平台,其目的就是为了通过控制该平台,达到非法侵吞售房差价的目的。因为华熙新苑公司全权负责中环世贸项目的开发,其承诺给付中环公司的2300平方米房产在建成过户之前,由华熙新苑公司代为保管。赵燕和赵华作为项目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对中环世贸项目全部房产的建设、经营和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完全责任,她们不仅要保证原始股东——中环公司在中环世贸项目2300平方米房产的建设质量,根据承诺,还要保证该房产在她们控制和管理期间权益不受侵害。

  华熙公司以1万元/平方米的超低价将2300平方米的房产转让给了开泰信息公司,以如此悬殊于市场对价的售价转让房产确实令人大惑不解。中环公司经理坚持认为,华熙公司意图将这2300平方米房产的售房差价据为己有。

  是否属于合同诈骗?

  熟悉本案的有关资深法律专家分析认为,中环世贸项目D座8层和9层2300平方米房产是汇兴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应支付给中环公司的股权转让对价。中环公司与汇兴公司和华熙新苑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还在履行过程中,2005年中环世贸项目建成后,汇兴公司和华熙新苑公司首先应该将《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作为股权转让对价的相应房产过户给中环公司。汇兴公司和华熙新苑公司取得中环公司股权后,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

  其次,汇兴公司和华熙新苑公司具有非法占有中环公司应取得的股权转让对价中环世贸项目D座8层和9层2300平方米房产的故意。

  赵燕和赵华分别是华熙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她们应当清楚这2300平方米房产属于中环公司。在汇兴公司和华熙新苑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在汇兴公司已取得中环公司在华熙新苑公司剩余股权后,汇兴公司董事长赵华和华熙新苑公司董事长赵燕,通过开泰信息公司将本案中的房产占为己有,客观上使中环公司无法通过民事程序达到要求汇兴公司和华熙新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目的,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求,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此外,法律界人士还强调,华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当事人财产的侵害。赵燕和赵华签署的合同结果,造成中环公司的2300平方米房产被转移到开泰公司名下,侵害了中环公司的财产权。同时,赵燕和赵华的交易中,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对价,且双方同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和董事,这种交易显失公平合理,订立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虚构事实。

  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上述情况属实,那么华熙公司可能涉嫌合同诈骗。

  “一房两卖”是否“恶意串通”?

  不管本案的结果如何,位于中环世贸中心D座的8层和9层的2300平方米写字楼现在有了两位房主。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商品房的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在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之前,作为商品房所有权人的

开发商与他人就同一商品房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被认定为有效。

  华熙和开泰的买卖合同因为登记在先,依法应被认定有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与开发商恶意串通外,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将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华熙和开泰是否属于“恶意串通”,还有待于公安机关的调查认定。

  也有律师认为,此案中中环公司以用中环世贸项目的2300平方米房产作为附加条件向银行贷款,由于抵押权大于一般物权,银行得不到还款而收房是很正常的事情。所以说,如果这个结果成为现实,中环公司的损失将会非常大,也就是说国有资产和银行资产由此可能会大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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