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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打折”遭一剑封喉 原价须为7日内最低售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 05:44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见习记者 熊星星) 随意给商品标注一个高高的“原价”,然后再疯狂打折———类似的“虚假打折”曾让消费者有苦难言,但现在,再搞这一套促销术的商家,可要小心了。

  记者昨日从武汉市物价部门获悉,国家发改委日前已作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最新解释。其中规定,商家促销时,其打折所依据的“原价”应为“7日内最低价”。
没有上述依据的打折,将被视为价格欺诈。

  据了解,以前有关法规对价格欺诈行为的一些规定并不明确,导致查处有难度。此次相关部门给出了明确的解释意见:“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意见同时指出,无论交易是否形成,只要商家利用虚假的、易产生误解的标价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均构成价格欺诈,最高罚金可达20万元。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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