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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不正当行为案例分析]宣传优惠“电脑”不优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9日 05:02 荆楚网-湖北日报

  荆楚网(湖北日报)

  湖北省物价检查所

  某通信公司开展一项“掌中宽带”业务资费优惠活动,向用户宣传承诺:优惠时段为每日23时至次日7时,优惠标准按实际发生量的50%收费。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
:用户23时前开始“掌中宽带”业务,其23时以后的使用量,该公司电脑收费系统并没有按承诺折半计费,仍然收取全部费用。据此,价格主管部门以价格欺诈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及时规范了这项优惠活动的收费行为。

  点评:本案所述的这家通信公司不履行价格优惠承诺,实质上是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等诱骗消费者的一种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都明确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对这种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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