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保期内出问题索赔对象是生产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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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 07: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 |||||||||
哈尔滨市消费者赵先生家中使用的暖气管突然发生爆裂,原因是该产品存在“砂眼”。但暖气管的生产厂家广东佛山市太阳花散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花公司)在处理这起事件过程中,却用保险公司做挡箭牌,推卸责任,欺骗消费者。 今年1月17日,家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电兴街小区的赵先生,其家中的地板等突然被热水给淹了。该事故的原因非常明显,是赵先生购买使用的太阳花牌暖气管爆裂造成的。
事故发生后,赵先生找到该公司驻哈尔滨市的售后服务站,该站姜某亲自来到现场进行查看。经认定,该消费者家中使用的热水器确是该公司的产品,事故确实是由“砂眼”问题造成的。经查明后,姜某说,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但该产品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所以,有关赔偿应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 该公司投保的佛山市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代理,对赵先生家进行了现场查验和相关索赔定损工作。 后来太阳花公司给出这样的答复,“保险公司对这起事故不予理赔,理由是,产品已经过了质量追溯期。既然保险公司承保的产品保险公司都不赔,太阳花公司也不予赔偿”。为此,消费者赵先生向本报进行了投诉。 记者经调查得知,2002年6月13日,赵先生与太阳花公司签订了购买暖气产品的合同,该合同中明示产品由保险公司承保。2006年1月17日,赵先生家发生暖气管爆裂事故后,保险公司做了现场查验和理赔定损工作,保险公司在核查工作中发现,太阳花公司在2002年度根本就没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也就是说,太阳花公司在当时与消费者签订购货合同中明示产品由保险公司承保是不存在的。赵先生维权面临尴尬处境。 为此本报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有质量保险的产品时,一定要确认被保险产品的保险日期,一旦产品在被保险期内出现质量事故,索赔对象是该产品的生产企业。 作者:陈 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