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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中介设“原始股”骗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 01:47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当年,美国某著名饮料公司刚起步时,发行了上市前的股权转让,可是认购的人并不多。而美国的巴菲特———世界第二富豪,却独具慧眼将手中的全部资金投入股权,而且上市后不抛售。现在他每年仅该公司的股权分红就是几千万美元。”这是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在合肥某网站发布的信息,该公司还列举了一个“成功案例”:吴老师曾以1.8元买入原始股200万份,一级市场价格为7.2~7.5元,以开盘价11.8元抛出;以1.5元买入陕西某原始股20万份,以开盘价13元抛售;3.5元买入长安某原始股35万股,以开盘价13.8元抛售,仅10年的时
间从6万元一跃成为拥有1.7亿的富豪。

  记者了解到,有关购买“原始股”暴富的

神话,正在一些地方蔓延。有关专家介绍,目前做“原始股”生意的投资咨询机构和中介人员数量非常庞大,构成了一张庞大的“一级半市场”网络,这个市场长期爆炒、出售一些股份公司发行的“原始股”,以可上市流通获暴利为诱饵,诱导一些老年人、下岗职工、工薪阶层等群体购买,并从“原始股”交易中获取巨额差价,该组织在业内俗称“地下黄牛党”,其组织形式和传销无异,但欺骗性和危害性远大于传销。类似骗局之所以能够屡屡成功,专家分析认为,主要是由于早些年国内股市曾经出现过原始股、认股权证等进入流通领域高溢价发行的情形,也出现过很多原始股暴利神话,又由于很多投资人心盼暴富,结果却被圈钱的骗子公司和不法中介利用。

  骗术手法多样

  “原始股将在‘创业板交易’、‘海外上市’、‘OTCBB挂牌上市’……”,这是一些做“原始股”生意的投资中介向投资者惯用的“承诺”。

  记者了解到,投资机构设局“原始股”的伎俩很多,手法隐蔽。首先,在股份公司设立审批程序上做文章,先批准立项(包括批准股份规模),企业募集股份后履行正式审批手续。这与我国公司法规定不符,按照公司法的明确规定,企业必须将持股比例确定和全部资金到位后,才能批准设立。而有关部门的立项审批程序客观上让企业乱发

股票钻了空子,一些企业在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虚设股本,再以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作招牌,转让股份。

  此外,部分企业甚至与“地下庄家”联手,展开种种骗术,诱惑投资者购买其股权。例如,他们事先会将公司的业绩包装得十分漂亮,在对外出售之前实施大额分红。由于股权还控制在自己手中,这些分红不过是分给了“自己人”,目的是为了做一个好看的“投资回报记录”。一旦股权被售卖出去,分红就再也不会实施。同时,还会刊登广告,对企业情况作“美好描述”,用一些容易混淆的文字暗示公司的上市前景,利用投资者对媒体的信赖达到诱骗目的。这些“地下庄家”一般已经跟企业谈好条件,包括企业给他们多少股权进行转卖、售卖股权后的比例分成。他们就相当于股权的一级批发商。此后,他们会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投资咨询公司”,通过各种渠道拉拢投资者购买其股票。众多不明真相投资者往往被套进陷阱,只能面对迅速贬值、难以流通的现实。

  在目前,借国内股市IPO开闸的“东风”,谎称定向增发海外上市公司股份的新伎俩开始露头,这是兜售海外上市公司原始股伎俩的升级版,类似骗术也越来越隐蔽,不易识破,投资者更应谨慎。

  六招可识骗局

  国元证券有关专家介绍,投资者在“原始股”购买上屡屡“受损”,除了承担发行“原始股”的中介机构本身不规范运作外,还与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不强有关。因此,在“原始股”投资中,掌握一定的识别技巧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一,选择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市场中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品种,都有严格的上市准入门槛。凡是投资者遇到“没有管理层批准文件的证券”应避而远之。

  第二,注意推销人员的推销行为。凡是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一般都是较为隐蔽的,并不为市场所熟知,更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法的经营证件,其来电、信函、上门服务等应当谨慎看待。

  第三,股份只能流入不能流出,这样的“原始股”存在明显欺骗投资者之嫌。作为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其挂牌交易的证券投资品种,流动性是第一位的。而“原始股”则因其根本就不具有合法的流动渠道,只能通过“私下转让”的方式进行,这正是其“软肋”所在。投资者在投资“原始股”时,由于对证券的高流动性估计不足,从而陷入“只要能够转让就可以购买”的误区。虽然投资者可以从中间转让环节中获取一定差价或得到一定的分红,但却无法判断自己手中的“原始股”在多次转让后,是不是接到了最后一棒,而最终使“股权证”成为废纸一张。

  第四,高额分红应引起警觉。为了更好地吸引投资者入会购买“原始股”,不法中介或咨询机构往往会有一至两年的分红承诺,并积极进行兑现,从而诱使投资者投入更多的资金。其实这只是一个“诱饵”和精心编制的“圈套”。面对“原始股”中的高分红,投资者应进行一番细致地实地调查和了解,并对其投资运作水平进行研究和论证,从而避免走入误区。

  第五,法律中的“模糊概念”应搞清。只要稍有法律常识的投资者,都会对《证券法》和《公司法》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条款有所了解。并不是所有带有“股份”字样的公司都是允许发行上市的公司。

  上市股份和非上市股份最根本的区别是可流通和不可流通的问题。另外,以修改后的新《公司法》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等条款作为投资者持有“原始股”的合法外衣,也应三思而后行。

  第六,签订合同应谨慎。为防止购买“原始股”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风险,投资者即便没有投资眼光,也要有防范风险、维护自身权益的技能。在选择“原始股”进行投资时,应当把签订合同这一重要环节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股东身份”、“款项结算”、“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界定清楚,从而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争取维权上的主动。

  监管层将重拳打击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获悉,针对目前很多地区频繁发生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现象,监管部门近期将发布《打击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通知》,并将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严厉打击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

  7月12日下午,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召开会议,主要议题是对目前非法售卖“原始股”现象进行总结,并对下一步严打工作进行部署。据了解,非法发行是指未经依法核准发行证券的活动,即《证券法》第188条规定的“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记者从安徽证监局了解到,一些从事非法发行的企业已经被提起刑事诉讼,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被定性非法发行的企业有宁波利百代案、西安西工大制药案、陕西杨凌华西高科技生态农业公司案等。(陈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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