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18个月的调查庭审后,“黄宏生一案”最终用“警惕世人作用”的重刑画上了句号。但就在黄宏生一案半年多的审理过程中,不断有人为其鸣不平,认为执法过于苛刻,定罪过于严厉。
这些人之所以有这样的想法,或许是忘了法律是不讲人情的,违法就是违法,即便是你自己亲手拉起的公司,一旦上市融资便不由你胡作非为,公司里的每一分都是全体股东
的。谁要是敢擅自窃用,就是犯罪,就该受罚!
近些年来,从银广夏到德隆再到科龙,一个又一个上市公司爆出相似的惊天黑幕。虽然问题公司总数不到全体上市公司的千分之一,但细究其中,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些公司中,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用虚假业绩欺骗股民是何等容易,而中小股东似乎成了“唐僧肉”,只能任人宰割。
每年从公司领取上百万元年薪与花红,却还如市井泼皮般劫人钱财,这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们是否该摸一摸自己的胸口,问问良心何在。
事实上,在商场之上,道德无疑不如法律来得直接有效。就在本月15日,美国萨班斯法案将正式开始实施。根据该法案,公司CEO和CFO必须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宣誓,如果提供不实财务报告,便可能被处以10年或20年监禁的重刑,等同于美国持枪抢劫的最高刑罚。
由此看来,黄宏生还是应该庆幸自己在香港,而不是美国,不然6年的刑罚是决计不够的。当然,除了黄宏生,应该好好想想的还有不少人。内地的
监管部门是否也该学学人家的制度建设和执法力度呢?(周奇)RJ1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