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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公务员加薪必须先算清隐性收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4日 08:54 中国经济时报

  ■杨涛

  2006年7月1日,我国公务员开始实行新的工资制度。这是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的第四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前三次分别发生在1956年、1985年和1993 年。2006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此次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正是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立足中国国情,为建立科学
和规范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决策。(7月12日《中国青年报》)

  实际上,对于许多

公务员来说,这次所实行的新的工资制度,是意味着加薪与增资,尽管也伴随着其他方面的改革。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公务员工资要多少才是合适的,现行的公务员工资相比其他社会群体而言,是更高还是更低,这就需要进行科学统计,才能得出合理的调资方案。据媒体报道,有关部门统计,2003年全国公务员年平均工资为15487元,与同时期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16024元基本相当。对于这样的统计结果,在我看来,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种统计仅仅是对公务员明的和能为公众知悉的收入进行了统计,对于公务员的隐性收益没有进行有效的统计,所以这种结论是令人怀疑的。

  提起公务员的隐性收益,许多人肯定会想起公务员利用公权力所取得的灰色收入,的确,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权力行使不规范,监督不到位,一些地方公务员队伍腐败丛生,获取高额灰色收入,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但毕竟这种现象不是法治社会的正常状态,这种收入也不是合法的,因此,这种收入不能计入公务员正常取得的收入当中,需要加强对权力行使的规范与监督来加以解决。我所说的公务员的隐性收益实际上是指公务员合法取得的,但并没有正常计入工资中的收入。它包括这么几种:

  第一种隐性收益是指由政府各部门自行发放的各种工资外的津贴和补贴。工资大体相同的公务员,在不同地方和单位,其真正的收入却相距甚远,这里面的奥秘便在于各部门发放的津贴和补贴大不相同,行使权力大的部门或者具有收费权的部门手中余钱就更多,因而其员工得到的津贴和补贴就更多。因此,统计公务员的收入时,这些津贴和补贴就必须统计在其中,仅仅凭公务员的工资表是不能得出准确的数据的。事实上,在这次工资改革中,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清理规范各种津贴和补贴,合理确定津贴补贴项目和标准,坚决遏制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这说明这种津贴和补贴占公务员收入的比重之大,不容忽视。

  第二种隐性收益是指公务员工作与收入的稳定性。政府是不会破产的,因而公务员只要在岗位上,遵守规章制度,完成好本职工作,就能永远领取一份薪水。而在企业,却是随着市场的变化,市场有亏有赢,企业破产在市场中是经常有的事情,企业的员工不能保证自己能有稳定的工作与薪水,企业的员工在企业破产后重新寻找工作要付出时间与金钱的成本。因此,从经济学角度上讲,与不稳定想比较,稳定就是一种收益,所以,必须计入其收入当中。

  第三种隐性收益是指担当公职人员的荣耀与公务员升迁的机会。公务员在我们这么一个“官本位”的社会,客观上本身就是一种荣耀,在现实生活中也更受人重视,这是其他行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无法比拟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荣耀就是公务员的收益。此外,公务员在政府的系列中,有通过这个管道不断升迁的机会,这种升迁的机会也应当作为公务员的隐性收益计算进去。

  所以,我们在给公务员进行加薪与增资时,不能简单地看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有多少,而更应当看到公务员的隐性收益,只有将这些隐性收益加起来,才能合理地得出对公务员是否应当进行加薪和应当加多少薪水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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