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13日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出台《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对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和套型建筑面积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
“90平方米”和“70%”界定
《意见》提出,各地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
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住房供应结构比例要求。
此前,九部委出台的“房产新政”中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但对“套型建设面积”和“70%”的界定不明确,此次《意见》则明确了这两个概念,《意见》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含县城)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意见》明确了套型建筑面积的概念,“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严控套型结构比例
《意见》要求把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布局分解到具体区域。把套型结构比例落实到具体项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首先应当对拟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的居住用地明确提出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两项强制性指标。《意见》强调不得擅自突破套型结构比例要求。明确了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申请调整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必须报建设部批准,并附住房状况分析和市场预测报告。
确保土地供应结构
《意见》提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
全面清理已审批项目
《意见》要求各地对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首先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另外,对具体调整工作提出了程序性要求。特别提出对于已明确为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建设单位拒不调整的,原审批机关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有关规定,作出变更规划等许可的决定。
明确重点查处内容
此次《意见》针对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提出了重点查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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