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检查执法人员解读《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本报讯(记者 曾海林) 根据国家发改委日前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商家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必须为本次降价前7日内的最低价,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昨日,天虹商场主动联系市物价检查执法人员对商场内的标价问题进行询问,以免“犯规”。
商家提出的这些疑问,对消费者购物也极有借鉴意义。
建议零售价不能算“原价”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中有关条款,商品的“原价”被明确界定为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然而记者了解到,在目前的实际交易中,商家的普遍做法是按照厂家或者品牌的持有人授权的统一的市场零售价作为商品的原价。去年冬天,我市某大型商场销售一款风衣,广告牌上写着“原价1600元,现价800元”。结果物价部门检查销售记录时发现,这款风衣从上市以来就卖800元,从来也没有卖过1600元。原来该商场将厂家“建议零售价”当作“原价”。
天虹商场的物价员林小凤表示明白“原价”应为七日内最低价的规定,不过她的疑问是:有些品牌服装是以专卖店的形式出现的,同品种同款式服装全国各专卖店的价格基本一致。如果这款服装刚在天虹商场的品牌专柜上市,天虹能不能以该款服装其他专卖店的价格作为参照标示新品上市“特价”字样?
市物价检查分局黄科长则指出,虽然新品上市商家有推介新品的促销需求,但是特价必须是以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这种商品没有卖过,就不能标“特价”。
赠品标价不实属于欺诈
新的解释意见规定,原《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第三条“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其中的“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出的具体承诺。
返券条件不明示也算欺骗
天虹商场物价员林小凤还提出一个问题,说商家一般会在黄金周推出“买200送100”的活动,这种活动会不会违反新规?
市物价检查分局黄科长解释,虽然消费者没有购买某种商品,但只要其标价形式存在欺骗性、令人误解,那么“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就比如“买200送100”,这“送100”是购物券、人民币现金还是其他,下一次怎么使用,都要说清楚。另外,下述两种行为也被明确认定为“欺骗性价格表示”: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了价格却不属实;返券销售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但没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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