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不能违背法理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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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 08:09 中国质量新闻网 | |||||||||
在足球场上,一名球员犯规,只能由场上裁判按照比赛规则对其进行处罚。出了球场和在赛事之外,这名球员是否还要受到其他无关的处罚呢?当然不会。这既是一个常识,也反映了最基本的法理精神。 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最基本的常识和法理精神却经常处于缺失状态。比如,一个人在大街上闯了红灯,只能由交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而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
今年3月,某市有关部门酝酿了一项“新政策”:如果行人有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便由执勤民警将相关的情况反馈给行人所在单位,由单位扣发奖金并影响评先进。就在舆论对这一政策设想展开大规模声讨之前,另一城市已经就此进行了试点。而在北京,一家企业“将员工交通违法同业绩挂钩”的所谓“私车公管”办法早已实施了一年之久。 不管各地的这种做法会给交管部门带来多少眼前的便利,也不管这种做法会给企事业单位带来多少现实的效益,但由于这种做法既违背了最基本的法理精神,也破坏了企事业管理的最初原则,其所导致的潜在的和长远的社会危害是难以估量的。 从法理上来说,职工与单位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只有在劳动义务范围内,单位才有权向职工提出行为准则并借助行政权力加以强制实施,而不能也不应该有权力任意超越这一范围提出要求强令职工服从。对职工遵守交通规则问题,单位固然有教育之责,但工作时间之外,职工是否乱闯红灯、乱穿马路,不能也不应该包括在双方劳动义务范围之内,单位自然也并不具备加以强制或干涉的权力。如果职工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尽忠职守,成效显著,单位又岂能仅凭有关部门的一纸通报,随意扣发相关奖金呢? 从深层次分析,闯红灯扣奖金之类的举措之所以屡屡出台,究其根源在于一些部门及一些企事业单位中存在的根深蒂固的全能单位管理思维模式。在这种思路下,单位具有“全能”的社会功能,并与职工之间形成了独特的隶属关系。民众多元异质的公共利益需求被强行划分到单位之内,而本应由政府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责也相应分解由单位被迫负担。于是,政府对社会的整合和调控,不是直接对一个个单独的社会成员,更多地是在单位的基础上通过单位来实现。显然,这种管理模式与现代社会强调法治精神、关注公共管理,实现职责明晰的理念背道而驰。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普遍强调问责的大环境中出现的管理过度泛化现象,把许多并不属于单位管理职责的目标和任务全部归入单位考核的箩筐,并通过责任状等形式予以合法化,其结果不仅弱化了政府专业部门的职责,更容易强化单位与职工的隶属关系,导致了企事业单位管理者对职工私人生活空间的过度介入。如果这个逻辑推展开来,则单位的权力就可以理直气壮地逐步侵入员工的个人生活空间,公民在社会上乃至家庭中的任何行为,都可能成为单位对员工进行处罚的借口,整个社会结构又会逐步向政企合一的方向倒退,而这和改革开放以来公民逐渐从单位人演变为社会人的大趋势是相悖逆的。 作者:胡立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