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未竣工预售商品房不得再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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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05:14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国家三部门联手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已购未竣工预售商品房不得再转让 【据新华社北京7月10日电】(记者杜宇)记者10日从建设部获悉,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
《通知》要求,加大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力度。具体包括: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处理。 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 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从今年下半年起,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一次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