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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混业投资将受财务监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01:06 新京报

  参股银行、证券等财务信息要上报保监会;保监会官员表示这也是一个保险资金全面入市信号

  本报讯 (记者殷洁)昨日,中国保监会的一纸公文或将改变保险公司保险与非保险业务财务分离的状况。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保险公司旗下的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及境外保险机构需定期(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上交财务报表,而其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及与之相关的重大财务决策、事项也要报告保监会。

  保监会财会部财务监管处负责人赵宇龙表示,这一通知是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财务并表监督的探索性规定。

  在“国十条”颁布十几天后发布这一通知,也是保险资金全面入市的一个信号。而此前,保险集团只需要上报保险类业务报表即可。

  长期股权投资财务决策要上报

  该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旗下的非保险类经济实体是指保险公司能对其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非保险经济实体,包括保险公司所属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属此列。而保险公司所属境外保险机构,包括境外分支机构,但不包括在境外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

  据记者了解,涉及这项监督的保险公司目前大约有20多家。虽然与100多家保险公司的总量相比,仅仅有20多家涉及财务监管。但它们的资产保有量占总体的80%—90%。

  而决定是否要上报决策及上交财务报表的因素是“是否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重大财务决策”。赵宇龙解释说,比如作为中信证券第二大股东,中国人寿以后需要把中信证券财务报表上报至保监会,而对中行A股的小额投资则并不需要上交中行的财务报表。

  业内人士认为,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没有相应的监管制度规范其发展。而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和整个行业的资产安全和偿付能力,这种规定是促进保险业发展和防范保险业风险的重要环节。

  为保险集团并表做准备

  据悉,保监会已于去年年底启动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研究项目,明年将出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完全实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而此次通知的出台,将非保险业务及境外保险业务的财务情况备案上报,一定程度上也为集团并表监管做足准备。

  “就比如说,平安集团下属公司包括银行、信托、证券等,以前只需要上报保险业务的财务状况表。而以后平安集团的整体财务情况都需要上报保监局。”赵宇龙告诉记者,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银行、证券、非金融等不同行业风险向保险业传递的可能性逐渐增大。因此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实行并表监管势在必行。而上个月发布的“国十条”就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财务并表,这也是为今后金融业混业经营打好基础。

  据悉,《通知》目前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有关处罚条例并没有相关细则,而以后会逐步量化和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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