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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金融专家秦池江建议建立和完善国企盈亏调节机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 11:27 经济参考报

  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改革与调整,有了较强的盈利能力。2005年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年盈利9000亿元,比2004年增长25%。其中:工业企业利润7368.8亿元,工业亏损企业亏损1025亿元,盈亏相抵以后,净盈利6447亿元。国有工业企业中,中央直管企业集团盈利4673.1亿元,占工业企业盈利的63.4%。

  从全国来说,国有资产总量有12万多亿元,资产盈利率只有6.65%,并不算高。我们
认为,即使对国有企业的这个盈利水平,也还需要作具体分析。一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家付出了大量的转制成本,通过各种救济途径直接提供资金约有四、五万亿元;二是,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有4000多万人,下岗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支出,是靠国家拿钱解决的;三是,国有企业中的主要行业目前还享有资源的垄断权和国家定价权,垄断收入是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国有企业的盈利,并不完全反映企业本身经营的成果,盈利所得不能完全由企业自己支配,需要有一定的宏观调节机制,进行必要的补偿和再分配。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家资本应该享有收益分配权,参与税后利润的分配。许多关闭和调整前的国有企业大批职工进入了社保体系,这部分员工的社会保障资金至今没有稳定的来源,可考虑由国有企业的资本收益进行调剂解决。国家在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应留给企业一个适当比例,作为企业科技进步和扩大再生产的投资;还要留下给员工和经营者的奖励基金。但像以前那样,国家资本完全不参与企业收益分配,是不合理的。

  第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权主体是统一的,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应该既负盈又负亏。国家应当有能力用一部分国有资产收益来弥补另一部分企业的亏损,有效地在国有企业间进行盈亏调节,不应该再动用国家其他财力资源弥补亏损企业的窟窿。

  第三, 国资委和

财政部要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国有企业的资产完整和资产收益的合理利用。国有企业留下的净利,国资管理部门应该制订必要的管理制度,引导、监督这些资金有效地使用。坚持实行资本营运责任制,防止利润流失或进行无效投资。严厉打击一切私吞和变相私吞国有资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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