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滚动新闻 > 正文
 

评论:“疑罪从无”不能打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 10:27 经济参考报

  1997年,张从明锒铛入狱,罪名是抢劫杀人;5年零9个月后,张从明无罪释放。据称,这是河南首例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原则而判决的案件。然而,时至今日,距张从明被宣告无罪已时过三年半,检察院和法院的13万元赔偿已经到位,信阳市公安局和潢川县公安局仍“不愿赔偿”。

  从这个案件来看,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认为张从明是无罪的,但也并不是所有的证
据都认为他是有罪的。在这样一种矛盾的状况下,法院最终以“疑罪从无”判决张从明无罪,体现了一种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现代司法理念,是一种进步。

  现在,公安机关却“不愿赔偿”,这让我们看到“疑罪从无”原则和理念在一些人心目中仍没有真正树立起来。

  “疑罪从无”原则之要义,不但要惩罚犯罪分子,还在于保护人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往我们宣称不放过一个坏人,而现代诉讼制度更强调不能冤枉一个好人。那么,法院既然已经对张从明宣判无罪,作为侦察机关的信阳市公安局和潢川县公安局也必须要服从法院的判决,要以积极赔偿的心态来面对。要知道,知错就改也是对司法尊严的最好维护,公安局对“疑罪从无”原则不应打折扣。


 沈峰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