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法院受贿谁来惩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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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 10:27 经济参考报 | |||||||||
报载,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站到了被告席上,因涉嫌单位受贿罪在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 据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指控,乌铁中院涉嫌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451万余元,涉嫌单位受贿罪,法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出庭受审。自2000年至2005年,乌铁中院接受请托,索取、收受人民币451万元,存入以乌铁中院法官协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地的法律专家说:“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都没有法院涉嫌单位受贿罪成为被告的案例,这个案件确为世界司法史上的奇闻。”可以说,乌铁中院的受贿和腐败行为,这不仅是我国司法界的丑闻,同时也是世界司法史上的丑闻。 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地方,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底线,是惩处贪污受贿和腐败行为的最后地方。法院违法,比起一般公民或单位违法更可怕。一旦法院自身也搞起腐败,自身违法犯罪,整个社会就失去了维护正义和公平的最后防线,就再也没有哪个单位或部门可以惩治腐败了。整个社会必将陷入一个无序的境地,一切事情都是金钱开路,权钱交易,强者称王称霸,拳头打天下,弱者必将受到强者的欺凌,并且无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将是一种怎样的可怕局面! 朱忠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