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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建议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 09:03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唐玮7月9日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今日在清华大学“国际金融架构和新兴市场中的金融监管国际研讨会”上指出,中国已经具备了设立私募基金的条件,应该给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建立创投资金的筹集机制。

  吴晓灵个人认为,设立公司型的私募基金有利于对我国市场的管理,用股本方式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对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也是十分有利的。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用自己的钱
去投资、自己承担风险是财产权的实现方式。美国之所以能成为成功的创新型国家,是因为有发达的资本体系,其中具有大量的私募基金,美国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主要是对投资人数的限制和对投资者资格(具有一定的财产量)的限制。

  “中国已经有了设立私募基金的条件。一是具有大量的富裕资金;二是《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修改为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公司创造了条件,投资型公司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吴晓灵指出,《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的情形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她分析,如此一来,若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超过二百人,可以是私募,但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吴晓灵分析,由于我国经历过多次金融秩序的混乱,之前也有不少经验教训,因而监管部门在金融监管上持非常审慎的态度。她指出,重点应放在严格监管以存款方式或者以机构自身负债的方式间接筹集资金的人,如果是投资人拿自有资金投资,就应该建立投资人自担风险的机制。而且,需要对投资人按风险承受能力区分合格投资人和一般投资人。

  “但是,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地界定何为合格投资人。”吴晓灵说,希望正在制订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能对合格投资人做一些规定。合格的投资人应该包括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有一定净资产的个人。而资金略有节余的个人,不适合直接投资

资本市场,应该做存款者或者投资低风险的国债、保险产品或者基金。否则,可能增加金融秩序的不稳定因素。而在监管原则确定的前提下、在鼓励直接投资的情况下,监管部门需要加大打击非法吸存的力度。

  “如果要用私募基金来推动产业投资的发展,就需要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和完善的退出机制。”她说,“若能通过自律,在一定的范围内定一些场外交易的原则,适当地将条件降低,可以为不太成熟的企业的股份转让创造条件,也可以为敢于冒险的资金找一个投资的场所。”她同时指出,发展高收益债券的条件在短期之内还不具备,“还是先扩大正常收益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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