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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慎说“当场击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 07:47 经济参考报

  为打击辖区内“两抢一盗”犯罪,6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巡警大队挂出“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等横幅,并配以巡逻车喊话宣传。条幅挂出两天来,芙蓉区没有接到一起飞车抢夺的报案。

  “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应该说,公安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犯罪当然是必要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款规定,实施放火、决水、爆炸
、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经警告无效后可以使用武器。但在这里,长沙市芙蓉区巡警大队却简单地表达为“飞车抢劫拒捕者可以当场击毙”,这显然是错误的。芙蓉区巡警大队在公开发布“当场击毙”令的时候忽视了这点。

  这与我们多年以来形成的语言习惯不无关系,即使在日常工作中,有些单位和部门领导也常常喜欢使用一些充满火药味的言辞,尽管初衷是好的,但无形中却有无视法律法规的嫌疑。

  毋庸讳言,我们往往在严厉打击犯罪之时对维护犯罪者权益有所忽略。“当场击毙”并非不可以,但必须严格限定在如不当场击毙则其他人生命安全不保的情况下。一些并非必要的“当场击毙”,是法制观念不强的体现,其骨子里是对人的生命权的漠视。试想,如果有歹徒飞车抢劫一包后逃跑,警方就“果断”将其击毙,是不是违背法律。

  “当场击毙”这样的词语最好也不要出现在公安部门正式的规定中,完全可以采取中性的词语来取代它,并细化前提。


 康永奎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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