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的规章———《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于昨日正式颁布。央企非主业投资将受到严控,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该办法主要监管央企境内非金融类投资活动,据了解,央企境外及金融类投资活动管理办法,国资委将另行制定。
国资委表示,《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于7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所称的
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在境内的下列投资活动:(一)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收购;(三)长期股权投资。
据了解,目前国资委管理166户中央企业,资产总额10.6万亿元。大部分中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较健全,建立了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投资决策程序,但仍有部分企业在这方面有较大差距。据统计,2004年中央企业投资总额约1万亿元,其中非主业的投资约占5%。
《暂行办法》规定,央企投资规模应该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非主业投资应该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
国资委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此办法,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建立了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国有控股公司,应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其他类型的企业,参照国有控股公司执行。
《暂行办法》还就企业对重大投资事项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强调,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资委负责人还透露,其他一些投资活动,如金融类投资活动等在管理上具有特殊性、复杂性,需另行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同时,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也由国资委另行制定。 早报记者 孙立云 实习生 罗萨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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