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清理拖欠工程款仅完成6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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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8日 07:0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海口7月7日电(记者赖志凯 实习生王凡)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国清理拖欠工程款电视电话会议海南分会场获悉,2004年国务院部署开展建设领域清欠工程款工作至今,海南省清理拖欠工程款仅完成65%,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为防止发生新的拖欠,海南省已经出台了“新开工项目保证金、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这三项制度,严把三道关,防止新拖欠。 据了解,海南省目前仍有1.48亿元社会拖欠工程款尚未清欠,占清理拖欠工程款总额的35%,离国务院提出的“今年底实现工程领域零拖欠”目标距离较远,而山东、上海、天津等地的工程款清欠已经完成了97%以上。 据介绍,针对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问题,海南省早在2004年就出台了各市县清欠工作责任制,要求“谁拖欠、谁偿还”,以督促各欠款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清欠任务的落实,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等手段,促使欠款单位尽快清偿。同时协同司法机关,对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项目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清欠工程款。 然而,上世纪90年代初期海南省出现的房地产泡沫经济期间,遗留了许多手续不全、产权不清、经济纠纷等因素交织在一起的不良项目,给海南省带来了涉及68个项目、2亿元左右的拖欠工程款,成为了工程款清欠工作的“硬骨头”。 对此,海南省吸取教训,一方面逐步深化停缓建工程,清欠这部分工程款,另一方面严把三道关,防止新的拖欠。 第一关,是规定新开发项目资金准备不得低于工程预算的50%、建设工期一年内项目资金准备不得低于80%。 第二关,是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存入指定的专门账户。 第三关,是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将合同总价款的2.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 海南省规定,凡达不到这三项要求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对不执行还款计划的单位,将不会被批准上马新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