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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警戒线不可触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 11:35 南方都市报

  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表示,新的刑法可能解决上市公司三大顽症

  三条警戒线不可触犯

  本报讯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前天指出,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绝不能触犯刑法规定的三条警戒线,即披露虚假信息,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操纵市场

  用新法解决顽症

  在证监会组织召开的“上市公司刑法修正案座谈会”上,范福春说,这次刑法修正案将对解决证券市场最关键、最迫切的几个问题,发挥非常巨大的作用。虚假信息披露,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以及操纵市场这三个问题严重妨碍了资本市场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以前监管机构为解决这三个顽症下了很大的功夫,但由于法制不健全,监管努力大多数是事倍功半,甚至是无功而返,相信这次刑法修正案的通过,一定能使证券市场存在的这三大问题得到比较有效的解决,从而促进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

  他说,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对此保持清醒的认识,绝不能触犯刑法规定的这三条警戒线。

股权分置时,在股价和控股股东、高管人员的直接利益相关性不大的情况下,还有操纵市场的案例。股权分置解决后,这种问题发生的概率会增大,因为股价和控股股东的直接利益相关了,通过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和高管人员的利益也相关了。这次刑法修正提高了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处罚,对解决股权分置后,遏制发生新的操纵市场行为有相当大的力度。“不管股价与公司、高管人员利益相关的程度增长了多少,都要求高管人员坚守职业道德、和对公司的忠诚、勤勉义务,在市场操纵行为面前坚持原则。”

  “掏空”可能回溯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出席了座谈会。他指出,刑法修正案(六)颁布后,对以前的“掏空”行为能否适用的问题是有研究空间的。他认为,尽管法律坚持“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但鉴于有些罪行是具有持续性的,譬如掏空行为还在持续存在,因此“并不是绝对不能适用的”。

  郎胜说,修正案(六)中和上市公司关系密切的几项规定,包括操纵市场罪、虚假信息披露罪、以及掏空上市公司的种种罪行。对于这些

证券犯罪行为,有的是在刑法中增添的新罪名,有的则是加重了处罚程度。比如,对操纵市场罪原来的规定是最高可判不超过5年,鉴于这一罪行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伤害、对市场诚信体系的损害都非常严重,此次修改加重了处罚程度,调整到不超过10年,以进一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他还指出,到目前为止,司法部门毕竟还缺少足够的实践,对这些犯罪也缺少规律性的认识,因此,还需要在执行中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和完善。在具体执行中,一方面要严格地按照法律办事,划清法律的界限,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屏障,对经济生活中能够通过行政手段、民事手段或是加强监管来解决的问题,从司法上尽量不轻易动用刑法。但另一方面,对那些罪行严重的、已经符合刑法规定条件的犯罪分子,要严格地按照刑法给予其严厉的打击,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对整个市场参与者起到警示的作用。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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