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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联合下发通知 公积金超标部分将征个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6日 03:47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 李世兵) 昨天,记者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备受各界关注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四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口径进一步做出明确界定和细化,其中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目前我省“四金”中,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占工资总额的8%,医疗保险金占2%,失业保险金占1%,住房公积金占5%~20%。省地税局有关人士指出其实早在《个人所得税法》去年修改的时候就已经关注此问题,但缺乏细则的支持,此次新的政策口径出来,将有利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但合肥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则透露目前还未收到正式通知,现在将按照老的政策执行。

  举例一:李先生在合肥某企业工作,其每月工资总额为2500元(其中包括单位缴付“四金”300元),个人缴付“四金”200元。

  分析:由于李先生所缴纳的“四金”在合肥市规定比例之内,因此,其“四金”可以免交

个人所得税。其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为:2500元-300元-200元-1600元=400元。举例二:张先生在省城一家效益较好企业工作,其每月的收入为4000元(其中包括单位缴付“四金”1000元),个人缴付“四金”1000元。其中张先生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
住房公积金
上各多交了100元(共300元)。

  分析:按照新的政策口径,其多缴部分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张先生缴税的部分为:4000元-1000元-1000元-1600元+300元=700元。

  ■新闻附件:三种情况免征税

  1、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四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两种情况超过部分要征税

  1、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2、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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