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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厂商也应负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5日 11:55 今晚报

  在商家的各种促销活动中,附赠赠品是常见的促销手段之一。但细心的消费者却发现,个别商家有条件“赠送”的商品与正品不同。

  赠品“三无”遭投诉

  近日,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投诉维权办公室接到北京消费者曲女士的投诉。她于
今年5月12日在一家百货公司购物时,看到欧珀莱(AUPRES)化妆品有“买足420元就有赠品”的促销活动,就购买了475元的产品,得到了5件赠品(试用装防晒用品)。但到家后才发现正装化妆品上都标注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封签,而赠品却没有。曲女士害怕用了这种既无生产日期又无封签的赠品对皮肤造成不良后果。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投诉

维权办公室受理曲女士的投诉后,首先对这家百货公司欧珀莱(AUPRES)
化妆品
促销活动的“主体”进行了调查。百货公司称这些化妆品的“赠品促销”活动纯属厂家行为,与自己无关。随后又给生产方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去了调查函,对消费者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回函中称“化妆品非卖品没有强制要求标注使用期限或生产日期”。对于厂家的回答,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投诉维权办公室认为:资生堂丽源化妆品公司向消费者提供“赠品”是一种促销行为,其条件是消费者必须购买420元以上的指定产品。这与一般意义上的“赠送、赠与”有本质的区别,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打折,属于销售经营行为,因此其赠品不应界定为“非卖品”。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按照本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产品的有关信息。因此投诉人要求将“赠品”更换为有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的产品的要求是正当的,应当予以满足。

  为此,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建议该公司立即停止向消费者提供无产品标志的产品,待改进后再投放市场,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赠品”不是“非卖品”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工作人员认为:“非卖品”和“卖品”只是商家自己的说法,不管什么称谓,都是商家传播产品的手段,只要产品一进入市场,就必须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而且这种所谓的“赠品”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给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后果的,依据《产品质量法》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之一、知名法律专家何山也认为:厂家这种有条件的“赠送”,实际上是厂商在买卖中的一种让利手段,而赠品是无条件的赠与。因此这种“赠品”不应界定为“非卖品”,它实质上就是一种“卖品”,既然是“卖品”,根据国家《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就必须要有符合规定的说明。退一万步讲,即使是非卖品,但赠送的对象是消费者,是供消费者使用的,关乎着消费者的健康,厂家也应对消费者负责,在产品包装上也应有明示。

  莫贪“赠品”而盲购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提醒广大消费者:1、消费者在购物时,要以平常心对待商家的各种促销行为,不要为获得所谓的“赠品”而盲目购买。2、对商家提供的让利“赠品”要格外留心,要看其外包装上有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封签。如果是食品,要看其外包装是否有 “QS”(质量安全)标志;有的产品还要看是否有“CCC”(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3、如果得到的“赠品”是大件物品(比如电器),消费者不仅要检查其内在质量是否合格,更要看它的售后服务如何,看其能否严格履行有关商品的“三包规定”。4、据业内人士介绍,个别商家用一些库存积压产品、过期产品、次品、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提供给消费者进行促销,消费者最好莫贪一时“好处”而上当受骗。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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