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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投资者不可过于“亲近”融资融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4日 08:53 中国经济时报

  ■热点追踪■本报记者唐福勇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称《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两文件将于8月1日起施行,从而也标志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动。

  虽然市场暂时还未有大的风暴,但一些证券业人士及投资者却开始暗暗担忧,融资融券这道“阿里巴巴之门”打开后,究竟是金银还是地狱?当众多普通证券投资者仍在苦恼于多年的投资被套而又无计可施之时,融资融券让他们看到了一缕“希望的曙光”。之前没有过多的闲余资金翻本,现在却可以通过融资融券从证券公司那里借出资金或证券来继续证券的买卖。

  融资融券虽然扩大了

证券投资者的投资或者投机的机会,但如果投资失误,则相应的保证金与担保物也会因之由证券公司处理。试想一下,如果一名投资者的投资预测是正确的话,自然可以用收益的一部分来支付证券公司的保证金与交易费用;而如果投资预测失误的话,本来就是一名没有足够资金的普通投资者,只能自己筹借资金去偿还证券公司,而如果不能筹借到资金,则这名投资者将背上更沉重的债务。因此,对于没有足够经济实力的普通投资者来说,融资融券所带给投资者的风险或许比收益更大。

  另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范围内买卖证券。

  正如中国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所表述的,融资融券机制虽然具有一定的减缓证券价格波动的功能,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证券供求,增加市场交易量,但这种可能放大盈利也可能放大亏损的业务,如果不能有效控制客户违约风险,则必然会有较大损失,对整个市场而言,如果市场管理不当,也容易产生过度投机等负面作用。因而,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应当尽可能从自身的实力出发来控制投资总额。

  从总体而言,证监会出台这项业务的前提,是因为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已经出现一批符合融资融券要求的上市证券。但即使是这样,证监会也不否认,即使有一部分证券公司具备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基本条件,但开展这项业务依然存在风险。

  从未来的趋势来看,融资融券是必然的,但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成熟程度来看,普通投资者要充分认识到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只有在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的前提下,才可亲近这项业务。而具备试点条件的证券公司,也应本着对证券公司本身风险及对普通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谨慎选择客户、防范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不可片面追求盈利而放松风险控制。

  融资融券业务在国内证券人士眼中并不陌生,前些年里,一些证券公司营业部事实上一直在暗度陈仓地从事着为客户融资的违规操作。如今,让这项业务“阳光化”,或许对证券公司的规范化管理而言,是有益的。但作为普通投资者,仍要量力而行,不可不考虑风险而过于亲近融资融券业务,毕竟,放大收益的背后也是放大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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