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成立责任方要承担损失
——一起因教育培训机构资格审查不严引发的纠纷
典型案例
消费者邹先生向市消委会反映:自己在某电大报名读本科,报名时问过该校教务处:是否具有报名资格,得到肯定回答后邹先生交了学费,办了手续,成为电大的正式学生。不料,两星期后该校老师通知邹先生,说其不具备报名资格,并要求他退学。
对于学校的出尔反尔,邹先生向市消委会投诉。邹先生认为既然自己不具有报名资格,为何当时报名时,该校教务处却说具有报名资格?现在学校要求邹先生退学,但此时退学非邹先生所自愿,所以他希望电大退回全部学杂费及书本费用;同时赔偿因此而损失的交通费、误工费等。
律师点评
对于邹先生提出的几点要求是否合理,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陈四新律师进行了点评:邹先生到某电大报名读本科,如实提供了相关信息,通过了教务处的资格审查,并交费办理了相关入学手续且正式入学,表面上两者间形成了一种教育服务合同关系。而后该校老师以其不具有报名资格为由,通知退学。本人认为,校方应进一步慎重审查,如确实不具有报名资格,应将具体理由告知邹先生,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对于因此引起的退学问题解答如下:
1、关于退学的性质。因为邹先生不具有报名资格,邹先生事实不能成为该教育服务合同的主体,因此邹先生与电大间的教育服务合同实际事实未成立。
2、因合同未能成立,邹先生有权要求校方应退回其所交的全部学杂费及书本费用。
3、合同未成立的损失承担问题。在订立合同过程中,邹先生没有向校方隐瞒真实情况,校方因审查不准,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而邹先生无任何过失,对此造成邹先生的损失,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缔约过失情形进行了具体列举,本案情形不属所列举的范围,因此不能依此追究损失赔偿责任。但邹先生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校方存在过错责任,据此,邹先生可要求校方对交通费等损失给予合理赔偿。
市消委会提示
教育培训是个系统的服务性消费,涉及面较广,如授课教师的资质、教学环境、开课时间、承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性等都是消费者必须考虑的方面,投诉往往发生于消费者考虑不全面,忽视某个方面而导致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在选择教育培训时,大家要做一个成熟的消费者,不但要选择信誉好的办学机构,还必须周到而全面考虑,建议消费者在教育培训时与教学机构形成书面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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