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刘杰)“用不了多久,我们也可以从事自营业务了。”昨日,某期货公司高层向记者透露,《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已进入最后阶段,有望近期公布。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将扩大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完善”的期货公司将允许从事自营业务。“这将为金融期货、尤其是股指期货的尽快推出扫清最后障碍。”该人士称。
该人士还表示,这一消息是证监会期货部主任杨迈军在参加日前举办的“期货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期货知识培训班”上透露的。杨迈军表示,《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金融机构参与期货交易,因为金融期货服务的主体首先就是金融机构;允许银行合规资金参与期货交易,修改后的《条例》将不做限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家银行来规定;放宽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再局限于经纪业务。
不过,杨迈军并没有透露具体时间表。由于该《条例》已于去年下半年完成修订征求意见稿,“最后阶段”应该是上报国务院接受最终审核。有业内人士乐观地预计,修订后的《条例》最快9月份正式对外发布。
目前使用的《条例》颁布于1999年6月,不过,该《条例》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只能从事经纪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业务结构的单一让期货公司只能靠收取交易手续费获得盈利,导致手续费恶性竞争的现象。为此,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期货公司将允许从事自营业务。
为了涵盖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的新增内容,新《条例》对主要的名词进行了重新界定。其中,“期货交易”已不单指商品期货交易,而是被明确界定为“从事衍生自商品、货币、有价证券、利率、指数或其他基础资产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期货期权合约的交易”。
新《条例》删除了原来第二章第七条中“期货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规定,这为会员制交易所向公司制交易所改造预留了空间;并对期货结算制度进行了改革。同时,在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名单里,新《条例》删除了金融机构,这也是为推出金融期货消除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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