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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宪法”走近中国经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12:37 经济参考报

  透视《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反垄断法》草案在经历12年的砥砺之后,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因此,这部法律草案一经提请审议,就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无宪”的经济状态 呼唤“经济宪法”

  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发现,由于缺少防止和打击垄断行为的法律,经济领域处于一种“无宪”状态。

  有鉴于此,我国自1980年起,先后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一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规定。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目前规范竞争行为的基本法律框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搞垄断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行业垄断的苗头开始显现;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些跨国公司滥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打压国内企业……

  2004年2月,商务部与工商总局共同起草的《反垄断法》草案报送国务院法制办。鉴于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国务院法制办邀请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国务院的多个相关部门,成立反垄断法审查修改领导小组,并邀请高校和研究机构的10名专家组成了专家小组。

  经过一年多的反复修改,草案于2006年6月24日摆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桌面上。

  制度安排宽严适度 既重约束又重导向

  “要发挥反垄断制度的导向功能和约束功能,使反垄断法成为制止垄断、鼓励竞争、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力的政策工具。”谈到《反垄断法》草案,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如此表示。

  检视这部法律草案可以发现,草案在发挥反垄断立法的两大功能上真是仔细拿捏分寸、用心良苦:

  一方面,参照国际惯例,对典型的、世界各国有普遍共识的严重限制、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加以严格禁止;另一方面,针对我国市场竞争不充分、企业竞争力不强的实际情况,在制度安排上努力做到宽严适度,以培养企业依法自主、自律、自强的能力,促进其改进技术、提高质量。

  一方面,要保护市场竞争,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又要与国家现行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以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和规模经济的发展。

  “在反垄断立法的制度设计上力求宽严适度,既重约束功能又重导向功能,是草案的一个鲜明特色。”一位参与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这样评价。

  确立反垄断三大制度

  国际上,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

  我国制定《反垄断法》时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

  禁止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较为常见的垄断行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也时有发生。”有关专家介绍说,前些年部分家电生产企业搞价格联盟就属于明显的垄断协议。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并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但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实施垄断价格、拒绝交易、搭售等。“在个别城市,曾有煤气公司强迫居民安装某一品牌的煤气表,价格高得离谱。”有法律专家举例指出,“这就属于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控制经营者集中

  草案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其中一般行业和领域的申报标准是: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120亿元人民币,并且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超过8亿元人民币。

  国务院将设立反垄断委员会

  反垄断立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反垄断机构的设置。社会上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莫衷一是。

  有关部门和专家为此建议,在《反垄断法》草案中只明确规定执法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对具体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与此同时,专家们又提出:为了协调反垄断执法,保证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有必要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法学、经济学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反垄断工作;就国家反垄断政策进行研究,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以及协调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工作等。”

  草案最终采纳了这一建议。

  草案专章规定:反行政性限制竞争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的措举让公众议论纷纷:

  某地政府出台红头文件,要求下属机关只能购买某某品牌的白酒,并定下了具体的指标,一时舆论哗然;

  某地政府将辖区内的公路客运经营权转让给一家公司,票价全由这家公司“自主确定”,日渐走高的出行成本让沿途百姓苦不堪言。

  “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必须切实解决影响我国市场竞争的突出问题。”许多专家建议反垄断法草案应当对行政性限制竞争明确说“不”。

  草案最终采纳这一建议,用专章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曹康泰解释说:“从理论上和国际通行做法来看,行政性限制竞争主要不是由反垄断法来解决的问题,反垄断法也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但草案这样规定,既表明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重视和坚持反对的态度,又能够进一步防止和制止行政性限制竞争的行为。”

  对于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等行业的垄断行为,草案对此有何影响?一位参与《反垄断法》草案起草工作的专家表示,这部法律一旦获得通过,将会对这些行业的垄断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和遏制。

  但他同时也有所保留:“行政性垄断问题与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展密切相关。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


 本报记者:邹声文 孙玉波 张宗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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