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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最高判十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11:57 黑龙江日报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最高可判入狱7年;挪用客户资金,最高可获罪7年;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这是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中作出的最新规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6月29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共21条,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为了加大对证券市场犯罪的打击力度,修正案新设了有关掏
空上市公司的犯罪、金融机构违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犯罪,修改了原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价格罪”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有关规定。

  针对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等严重问题,修正案(六)第九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同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挪用客户资金是中国证券市场常见的违法行为,记者在中国

证监会网站上看到,自2005年6月至2006年3月公布的共42份处罚决定书中,有14份针对券商的处罚涉及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然而在此之前,我国《刑法》对此没有规定。

  对此,修正案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犯罪,修正案除了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调整了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外,还将原刑法第182条规定的五年最高法定刑,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原法律要求构成该罪主观上应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而新法对主观方面不再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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