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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罩得住”汽车消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10:04 新文化报

  本报讯(记者 胡晶) 近日,中消协有关负责人公开发表看法,认为汽车消费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调整范围。而此举是缘于四川某法院以“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于《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

  消费者:应该属于消费品范畴

  关于汽车消费是否适用于《消法》,我省也有类似事件。去年曾经状告某汽车经销商“欺诈”的陈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去年9月份时,他购买了一台家用微型面包车。当时由于提货时间较晚,所以也没多检查就开回了家。

  第二天早上试车时才发现,该车没有暖风。“在北方,汽车没有暖风怎么能行呢?”据其讲,他在买车时,商家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已经构成“欺诈”行为。所以他当时就提出了退货的要求。结果,商家以汽车属奢侈品,无三包为由,拒绝退货。

  但陈先生则认为,消费品不应该以金额的多少来定义,汽车是他花钱从商家处买来的,它就应该属于商品的范畴,既然是商品,就应该执行《消法》的规定。在采访中,90%的消费者都同意陈先生的看法。

  经销商:有人认为应属奢侈品消费

  就汽车是否属于消费品的说法,昨日记者也采访了部分汽车经销企业,某品牌汽车经销商高经理也认同汽车应该属于消费品的观点,应受到《消法》保护。

  但也有部分商家表示不同看法,一位汽车经销商李先生直言不讳地表示,汽车作为大件商品,应该属于奢侈品消费范畴,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而且他担心,一旦将汽车纳入生活消费品,按照《消法》以“一赔一”等规定,可能会催生专门针对车商进行敲诈的团伙。

  消协:汽车投诉暂以《消法》为依据

  长春市消协市场指导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汽车投诉数量呈上升趋势。问题主要集中在五方面,一是汽车质量问题;二是退换货所引起的纠纷;三是退货时折旧费的标准;四是虚假宣传;五是违约问题。《消法》是以行为目的性来确定消费者主体身份的。就购买、使用汽车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所以目前他们在调解类似纠纷时,还是以《消法》为依据。“企业沙龙”助力净月 本报讯(实习记者 米川) 听说过美容美发沙龙,但你听说过企业沙龙吗?为大力发展软环境建设,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寻求新的发展,今年净月开发区新推出的“企业沙龙”活动,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企业代表,现场为企业答疑解惑,费用全部由政府买单。

  净月开发区管委会王金玉副主任表示,“企业沙龙”是净月开发区推出的重磅项目,即由净月旅游开发区邀请企业代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座谈。双方通过对目前企业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政策等方面的讨论,进一步增进相互了解,融洽关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今年3月23日,长春市商务局联合净月工商分局,在长春净月开发区吉峰会馆举行了“企业沙龙”——“工商专场活动”。“通过这次活动,不但政府与企业建立了良好的沟通渠道,还使一家投资总额为3500万元的企业得以落户净月。”王金玉高兴地说。

  王金玉副主任表示,这次活动只是净月开发区“企业沙龙”的一个起点。此后净月开发区还将组织土地专场等“企业沙龙”活动。这种由政府牵线搭桥的活动不但帮助企业解决了很多棘手的问题,还在企业投产达效方面助了一把力。双方共赢是他们举办此活动的主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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