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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供货亟须纠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08:37 经济参考报

  目前,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协议供货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得以广泛应用。而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却指出,虽然协议采购有诸多优势,但从我国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协议供货中出现了诸多偏离其初衷的现象,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产品或服务对象不适当。徐焕东认为,协议供货的方式并不适用于所有的采购对象。那些经常需要、单次供应量不算太多、价格稳定、维修服务方便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
文具、设备、备件、信息技术产品等,才应纳入协议供货的范畴。而一些单件金额大,或一次批量大、金额大的产品和服务,仍应以招标或谈判采购方式为主。

  合同期限过长或过短。徐焕东说,一些协议供货合同期限过长,不利于政府在一定时期内选择新的供应商,还会导致其他潜在的供应商失去进入采购市场的机会。而协议供货期限过短,影响协议实施和供货的稳定性。因此,他认为,协议供货合同期限的长短应有一个基本标准,期限以一年左右为好。

  对供应商数量不加限制。徐焕东说,选择单家或较少的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采购人获取货物和服务时,能避免二次选择时提出不适当的要求。但是,签约供应商过少,限制了采购人的选择余地,同时也会出现独家供应商供货服务欠缺等问题。而签约供应商过多,又会出现采购人二次选择面过大,采购人会提出新的不当要求。因此,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多数国家主张签约供应商在三家左右。

  协议价与市场价存在差异。价格在协议供货采购中最关键。协议采购的需求数量、质量服务等可能相对固定,但市场价格总是灵活波动的,因此,常会出现协定价格与市场价格间的差异问题。徐焕东指出,为解决价格变动问题,除了选择价格相对稳定的产品和服务签订供货协议外,有些产品可以不签订固定价格供货协议,以优惠折扣率的动态价格为基准签订协议。

  采购人滥用再选择权力。同种产品多家供应商供货,采购人可在多家签约的供应商中进行再选择。再选择能使采购人在功能、型号、品牌、价格折扣方面有良好的选择机会,也能对供应商产生一定的竞争压力,促进供应商提高服务质量。但是,再选择也会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采购人可能对供应商提出新的不当要求或者与供应商串通而获得不当利益等。

  异地供货对产品应有条件要求。对中央或省直属机构而言,供应商会异地提供产品与服务。异地供货要求产品有广泛的市场占有率,良好的异地培训、维修等服务,如汽车、电脑、软件等产品。他认为,没有相应的配套服务的产品,不宜于进入异地供货的范围。

  忽视中小企业利益。他说,协议供货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如定点维修、加油、办公用品定点供应等。但是,更多情况下,则排斥了中小企业。汽车、电脑、电器设备、软件开发等技术性产品和服务方面,采购机构大都认为大企业会更可靠,有些采购人甚至为追求名牌和产品的一些并不实用的功能,不惜提高采购成本。因此,协议供货采购虽然有采购效率目标,但应有意识地采取措施照顾落后地区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忽视供货验收和监督。协议供货的特点为一次签约、分期多次供货,因此,供货的过程与验收成为重要环节。为防止供应商不按协议规定的规格、质量、时间和价格供货,防止采购人在供货环节提出不正当要求,避免供应商与采购人串通牟取利益等,采购人和采购管理机构必须加强供货过程的验收监督,对供货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与监控。

  慎用联合共同协议采购。所谓联合共同协议采购,指较大的集中采购机构联合采用协议供货采购,如全省乃至全国对某类产品供货使用统一供货协议。由于联合共同协议采购可能会获得更大的竞争和节约优势,一些机构采用了这种方式。但是,联合共同协议采购的规模过大,可能形成政府采购垄断,让一些供应商在短期内获得巨额订单,而另一些供应商则可能短时间内会失去大量的机会。因此,他指出,要慎用联合共同采购。


 本报记者 曾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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