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贾伟)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市场期待已久的利好消息。
“办法”明确规定,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批准符合
条件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批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证券公司开展该业务。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利率(费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西南证券人士昨日向本报表示,“办法”的施行将对证券市场的活跃、交易机制的完善和平稳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该人士同时指出,这会放大机构投资者新股申购的利润,也意味着股指期货交易进入倒计时。
哪些券商有资格
净资本应达到12亿元
“办法”规定,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最近两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最近6 个月净资本均在12 亿元以上,且为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可参与试点。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
哪些客户有资格
必须是半年以上客户
证券公司不得向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融资、融券。“办法”指出,客户只能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当客户担保物价值与所欠债务的比例低于警戒线时,证券公司可按约定处理其担保物。
券商融资融券额
单个客户在净资本1%内
据《证券时报》报道,在用股票、交易所基金、国债以及投资基金等充抵保证金时,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0%—95%。此前发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证券公司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均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并分别按业务规模的10%计算风险准备;接受单只股票质押的市值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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