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8月1日起航
深圳报业集团驻京记者宋华
【本报讯】市场期待已久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昨日在证监会网站上发布,同时亮相的还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引》。两个文件显示,告别中国证券市场多年的融资融券业务将于8月1日重新开闸。这也就是说,从8月1日起,投资者可以在开设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券商利用金融杠杆来炒股。
先试点再推开
《办法》共7章48条,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券商资格、业务开展规则及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办法》总则首先指出,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券商必须得到证监会的批准。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将坚持“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该人士表示,规范的融资融券业务和融资融券交易,对我国市场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市场各方,包括证券公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等,都需要一个认识、了解和把握的过程,有关规则也有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实施步骤上,初期只批准少数优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试点公司只能将自有证券和资金出借给客户,客户买卖的标的证券仅限于证券交易所公布范围内的上市证券。待试点取得经验、有关规则进一步完善后,再批准其他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从事这一业务,并逐步扩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
试点券商须具七项条件
《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具备已经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三年以上、经营行为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等七项条件。
《试点管理办法》特别要求,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应当已经证监会认可,并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只能向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的客户融资、融券。
此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向证监会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等申请材料。证监会有关人士对此进行了解释,由于融资融券是一项新业务,目前证券公司的章程都没有规定公司可以从事这一业务,因此要开展这项业务的试点,应当修改公司章程。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应当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再者,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公司是否能开展这项业务、承担相应的风险,也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为宜。将来,待证券公司的章程对这一业务作了规定后,可以考虑调整要求申请人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不会对其他券商产生较大冲击
从《办法》的相关规定上看,资金实力更强的创新类券商有望率先冲刺。这是否会对其他券商造成客户分流?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允许少数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确有可能引起客户在证券公司之间的转移,从而对其他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带来一定的影响。但应当指出的是,被批准试点的证券公司是优质公司,这种基于公司资质差异的客户转移是一种正常现象,有利于形成对证券公司的正向激励机制。考虑到客观上不是所有的优质公司都会同时获准开展试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客户转移,保持行业的相对稳定,同时也为了方便证券公司了解客户,《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向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的客户融资、融券。以后,随着试点公司范围的逐步扩大,客户在优质公司之间由此而转移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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